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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制度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专职教师兼任行政工作相关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专职教师兼任行政工作相关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专职教师兼任行政工作相关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附件:人文科技学院教师兼行政岗位考核表_14763254844941477013421007.doc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工作纪律,保证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出勤管理

1.学院出勤管理工作由人事科和各部门共同负责,各学部、处室指定专人每天如实填写部门出勤表,月末统计当月出勤情况,并经部门负责人和本人签字确认后在次月2号前报学院人事科。

2.人事科每月进行不定时抽查,并于每个季度末公布全院教职工出勤情况。

3.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夏季、冬季作息和寒暑假休假制度,具体休假时间根据教学进度另行通知。

第四条 休假管理

1.教职工享受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孕检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按照国家规定,学校员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假。

2.法定假日

(1)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日按国家规定放假。

(2)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3.丧假:

(1)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享受丧假5天。

(3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包含在丧假期内。

(4)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4.婚假

(1)教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三天。

(2)晚婚者另增加婚假十天。(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3)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包含在婚假期内。

(4)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5.产假:女职工凭准生证明可休产假180天。

6.护理假:男职工可在配偶生育时休假3天。符合晚育条件(晚婚后怀孕后生育第一胎)的可休假7天。

7.孕检假:女职工妊娠期间,可凭医疗机构检查记录,在约定的孕检时间享受带薪孕检假。

8.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自起出生起至满一周岁止,每天哺乳时间1小时。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9.已婚女员工施行绝育手术或避孕措施失败进行人工流产,凭医院诊断证明,按下列规定给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起享受节育假2天;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2)孕期3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15天;

(3)孕期3个月(含)以上至4个月的,产假30天;

(4)孕期4个月(含)以上的至7个月的,产假42天;

(5)孕期7个月(含)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10.产假、护理假、节育假均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11.事假

(1)教职工有事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2)事假工资的计算根据请假天数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基本工资。

事假当月应扣基本工资=当月基本工资标准÷21.75天×请假天数

(3)当月事假累计达到7天以上,当月津贴全部扣除。

(4)员工每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在本院工作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超过者无学院认可的理由,应解除劳动合同。

 12.病假:职工生病须凭医院病假证明、缴费发票(收据)、处方单申请病假。病假工资计算按请假天数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基本工资和津贴。当月病假不超过2天的,不扣工资和津贴,超过2天的按下列规定计算:

(1)病假30天以内的,病假期间按天数发放50%工资,其余正常出勤天数工资正常发放。

(2)病假31天至60天的,病假期间按天数发放40%工资,其余正常出勤天数工资正常发放。

(3)病假在61天至90天(含)的,病假期间按天数发放30%工资,其余正常出勤天数薪资正常发放。

(4)病假超过90天的,病假期间按天数发放20%工资,其余正常出勤天数薪资正常发放。

(5)经鉴定属因工受伤的教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工资正常发放;超出医疗期还未上班者按病假对待。

(6)如按上述计算方法支付工资低于贵阳市当年最低工资的80%,则按贵阳市当年最低工资的80%支付。

第六条 请假的审批

1.教职工休假均需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应由本人事前提出申请,填写由《请假申请单》,经相关负责人同意,报人事科审核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凡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先提出口头请假,返校一天内补办手续,并须出示必要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2.审批权限:请假执行分层级审批制度。请假时间1天以内须经直接领导审批,3天以内须经分管副院长/主任审批,3天以上由院长审批。

3.请假需提交的资料:所有请假均应提供《请假申请单》,病假、孕检假、节育假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医院缴费发票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婚假应提交双方结婚证复印件;产假应提交准生证复印件;申请哺乳假、护理假的应提交婴儿的出生证明,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还需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 公出、公差管理

1.教职工因公外出办事需填写《外出单》,详细说明办事内容、地点、返回时间,由直接上级审批,交部门考勤负责人处备查。

2.教职工因公出差需填写《出差审批单》,详细说明办事内容、地点、返回时间,1天以内须经直接领导审批,3天以内须经分管副院长/主任审批,3天以上由院长审批,交部门考勤负责人处备查,同时报人事科备案。

3.原则上公出和公差均需要提前办理手续,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需于返校一天内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出勤异常的处理

1.凡我院教职工必须遵守工作纪律,未经许可,擅离岗位或不到岗,且无有效请假手续的即为旷工。

2.专职教师除按规定完成教学任务外,必须参加学院和学部规定的例会及教研活动,无故缺席一次,按旷工一日处理。

3.经鉴定属因工(公)负伤的教职工,待医疗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到指定医院进行医疗终结鉴定,如本人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由所在单位调整到轻便的工作岗位。对拒不接受医疗终结结论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4.凡在学院抽查出勤情况时缺岗且无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发现有虚报出勤情况的,本人按旷工处理,相关责任人扣发当月绩效津贴的50%。

5.旷工期间工资待遇:

(1)旷工一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

(2)月累计旷工三天及以上者,扣发一个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和津贴)。

(3)连续旷工七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二十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冲突的按本制度执行。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关于鼓励教职工在职学习(进修)的暂行规定

为适应学院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的学历层次及业务能力,学院鼓励教职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参加多种形式的在职学习(进修)。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教职工在职学习和培训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的思想,本着自愿申请、学用一致、在职为主,多种形式并存的原则,促进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人文科技学院全体在册在编教职工。

三、培训的主要方式及参加条件

根据各类人员职务、岗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主要采用以下培训方式:

(一)各类岗位培训及专业技术等级培训、考试

岗位培训主要指学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实用知识技能的培训。岗位培训由学院根据岗位需要随时举行,凡有工作需要的教职工均可参与。

专业技术等级培训、考试由各专业技术等级考核部门组织,教职工自行申请参加,原则上应不占用工作时间。

(二)在职学位教育

在职学位教育是指教职工根据自身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学位层次而进行的在职学习。

1.学院根据专业设置及学科建设的规划和需要,在保证学院当前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参加在职学位教育。

2.凡我院教职工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工作表现较好,能按时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符合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及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报考。

(1)申请在职学位教育应实际到院工作一年以上。

(2)申请人在岗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访问学者及短期进修班

由学院与外部学校建立交流学习关系,定期提供的交流访学和短期进修培训名额,由学院按照工作需要、专业相符、业务能力等条件选派骨干教职工参加,一般培训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申请人除满足招生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在职学位教育应实际到院工作一年以上。

(2)选派为访问学者的应为副教授以上职称,少数优秀教职工可以放宽至讲师职称。

(3)申请人在岗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培训内容为申请人工作必需。

四、报考程序

1.各类培训学习均由本人申请,部门推荐,人事科审核,报学院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

2.申请人获得入学通知后,应将学习时间、课程安排及学习期间的工作安排需经所在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学院领导审批后,到人事科备案。

五、学习期间的管理

1.凡由单位派出参加培训的职工,学习期间由学习主办单位负责管理。派出教职工应严格遵守主办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习要求,自觉维护学院的形象,若教职工违反主办单位规定或要求的,一经查实,学院将视情节给予处理或处罚。

2.若遇工作与上课、考试发生冲突不能协调者,一律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请假,经领导批准后办理培训请假手续,凡违反规定的人员,以旷工论处。

3.教职工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技术等级考试,学院根据考试安排给予考试假。

六、学习期间的费用管理

1.学习期工资:教职工参加在职学习(进修)期间,应享受一定工资待遇。脱岗学习期为半年以下的,学习期间待遇不变;脱岗学习期为半年以上的,学习期间发放其岗位基本工资。培训学习前,应与学院签订三年以上服务协议。

2.学习费用:

(1)由学院组织,选派参加交流培训、学习的,产生的学习费用(报名费、学费、住宿费、往返交通费),进修结业取得合格证后由学院报销。各类进修学习所需的杂费、书本费、答辩费、考察费、餐饮费等一律自理。

(2)教职工参加博士以下在职学习教育及各类专业技术等级培训,学习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负担。学习结束后,教职工本人执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学院人事科备案。

(3)教职工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取得博士学位的按当年贵州省引进人才政策执行。

3.教职工脱产攻读学历学位的,报考前已在我院服务满三年的,按停薪留职处理;未满三年的,按离职处理。

七、违约责任

1.服务协议为教职工与学院在劳动合同外补充签订的协议。

2.教职工签订服务协议后,非因学院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得提出辞职和拒绝学院的工作安排。

3.教职工违反服务协议的,需退还学院在其学习期间支付的一切费用。

4.在服务期间,由学院提出与教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教职工不必退还学院承担的费用。

八、本规定由人文科技学院人事科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中有与本规定冲突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贵州省教师条例(2018年修正)

2023年06月13日 • 人事处 #

.article-body p:nth-child(2){ text-indent: 0em; } (1997年1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